皓元医药:皓元医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证券代码:688131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

              1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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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

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

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434.2007 万股的 1.35%。其中首次授予 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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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221 人,约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底员工总数 1486 人的 14.87%,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

高潜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

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

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董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

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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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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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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