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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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2-00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2

年1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沂必康”)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告知函》,获悉其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健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

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为保障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变更名称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原被

告双方同意在延安必康经营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并确认任一方就有关延安必康

经营发展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行使股东大会等事项表

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应当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

                   1

致意见。

  2021年6月15日,贵院裁定受理原告的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7月13日指

定了破产管理人。2021年8月3l日,被告向破产管理人发送了《关于确认一致行

动人协议》解除的函,主张因管理人未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破产申请之日起两月

内发出继续履行的通知,故一致行动人协议已经解除。管理人在收到函后于2021

年9月7日向被告复函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但被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延安必康发

出《减持股份告知函》,明确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告知延安必康将减持其所

持有的延安必康股份。

  鉴于被告与原告均属于上市公司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任何涉及

延安必康的行为均会对市场稳定及延安必康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人民法院现已

裁定受理原告破产重整一案,原告系延安必康最大股东,如此时被告不履行一致

行动人协议,减持其所持有的延安必康股份,不仅会导致延安必康股票大跌,也

会导致原告破产财产贬值,不利于原告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开展及全体债权人的利

益实现。

  综上,为保障原告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也为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原

告特诉至贵院,依法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望贵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且本

次诉讼系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诉讼,故不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2

1、新沂必康出具的《告知函》;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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