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

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来披露信息,不得使用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根据法规要求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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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应当根据法规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

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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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应当披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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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定期报告书面意见。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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