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 月 2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宁弘六个月

基金主代码              01155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公告依据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

                   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2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宁弘六个月 A             天弘宁弘六个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558                  01155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

                    是                   是

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认购份额可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申请赎

回,申购份额在持有满六个月后可申请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六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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