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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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公司、公司投资虽未

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

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

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

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

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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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五)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

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

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

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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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各单位业务经营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六)协助公司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如下: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

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

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

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

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

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

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

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

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

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

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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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执行审计活动中,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必要权限。

            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

则。

    (2)每笔业务(购、产、销、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

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

保证财产安全。

    (4)所有业务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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