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股票简称:博汇股份                      股票代码:30083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 2366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二年一月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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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

为“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

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

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

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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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

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本条第(六)项所

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

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

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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