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关于和佳医疗有关事项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事项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公司”)的委托,对和佳医疗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

函〔2022〕第 3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前述《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项

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 5:请你公司结合前述情况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说明前述违规担保等情形是否对你公司控制权转让构成障碍。若是,控制权受

让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是否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及其在你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拟聘任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资格、提名流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请律师发表明确意

见。

    法律意见:

    一、关于《关注函》所述违规担保等情形是否对公司控制权转让构成障碍问题

    经本所核查,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 2019 年 12 月 20 日因其个人资金使用需求与

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1200 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

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项,本所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和佳医疗《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没有审议和同意公司为郝镇熙先生的债务提供担

保,也没有签署借款合同的记录。上述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完

全系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违反公司审议程序,自行出具相关文件及使用公章。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

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

的对外担保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合同约定公司作为这笔债务担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无

法律效力。

  经核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债权人吴某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借款合同》签

署页出具《结清证明》,证明《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合同之各项约定已不对签

约的各方主体发生法律约束力,除了对公司无法律效力的连带担保责任外,其他合同

约定原债权债务归于终结,该《借款合同》各方责任已经解除。后续再次借贷关系是

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与王某斌和王某口头约定,郝镇熙未与王某斌和王某签署《借款

合同》及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本所认为至此该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除,因此前述违

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构成影响。

  经核查,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 2021 年 7 月 12 日与王某签订的《股份

转让协议》发生合同诉讼纠纷,目前由郝镇熙、蔡孟珂提出反诉,该诉讼尚处于审理

阶段。合同中债权人王某诉求将甲方持有的和佳医疗 2500 万股股份转让款用于抵偿

甲方欠乙方及王某斌先生对应的 1.2 亿元债务,债权人王某诉讼目的是原实际控制人

郝镇熙、蔡孟珂偿还王某债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纠纷,原实际控制人郝镇

熙、蔡孟珂共持有和佳医疗 21.25%的股份,协议转让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星之福”)16%后尚余 5.25%,涉及纠纷股份占 3.15%,其股份转让份额

比例不会对控制权受让方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等情形不会对公司控制权转让构成

障碍。

  二、关于北京星之福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拟聘任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人资格、提名流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

  经本所核查,根据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和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书》,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

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 168,429,675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1.

2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委托给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本

所律师查验《表决权委托书》真实有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星之福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和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增

董事提名、换届选举提名董事、原董事辞职后提名董事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本所

律师认为,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在取得 21.25%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

参会权的情况下有资格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并参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提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星之福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其提名、选举董事的方式和流程符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本所注意到,和佳医疗原董事会

已有七名原董事提出辞职,公司也发布了 2021 年业绩预亏公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在此情形下,及时对公司董事会进行增补改选,有利于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持续

稳定经营,从而维护全体中小股东投资者权益。

  结论:经本所核查,前述违规担保等情形对和佳医疗控制权转让不构成障碍,控

制权受让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并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上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有法律效力,拟聘任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资格、提名流程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

项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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