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

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32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2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6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4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4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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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恒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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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恒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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