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

认为:

   1、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基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目的,

公司经审慎考虑并与交易对方和相关中介机构充分论证协商,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做出调整,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主要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

从原承租方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壹”)、天津铧景

零 贰 船 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铧 景 零 贰 ” ) 承 接 铧 景 01 ( 编 号 为

CMHI181-1,HUA JING 01)、铧景 02(编号为 CMHI181-2,HUA JING 02)两

条船舶的融资租赁权益,待租赁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取得铧景 01、铧景 02

船舶所有权。

   经审核,我们认为,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后做出的

决定,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完善公司自身产业结构,增强行业风险的抵

御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持续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为铧景零壹、铧景零贰。本次交易前,公

司持有交易对方母公司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应适用关

联交易的相关程序。

  3、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拟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均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

格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拟承接铧景零壹、铧景零贰的船舶融资租赁权益所涉及的水上平台市场价值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2)第 0010 号)中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参考

依据,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

  4、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

订了保密协议或含保密条款的委任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可上述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上市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平               林明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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