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5 号甲华银大厦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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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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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媛

律师、李栋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贵公司《股东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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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12月30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2年1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以公告

形式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098),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资格、

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

知。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于德翔先生主持下,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14

点3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贵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

年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的事项和表决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事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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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33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9,782,6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3361%。

   1、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42,746,93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1075%。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2,282,300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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