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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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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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上午 10:30 在南通市崇川区中
环路 279 号泽宇智能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005,2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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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9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均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5,415,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78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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