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0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9人,数量为50,070,000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20.8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4,403,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8.4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12个月,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3440号)文件批复,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80,106,000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60,04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40,146,000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3,201,8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6.2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6,944,1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71%。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095,898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7月21日上市
流通。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
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关于公司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等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林、顾月江、孙建
平、李彪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本人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以上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持股5%以下的股东安徽宝德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发乾和
投资有限公司、通用电梯(湖南)有限公司、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中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市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吴江市海通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湖北自
由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持股5%以下的股东陆庆元、沈建荣、叶小亚、张敏、陆云蛟、
金峰、刘瑞林、杨忠华、宋正权、孙卫林、陆兴才、邹卫华、宋琦、
沈国荣、俞校忠、顾惠芳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林、顾月江、孙建平、李彪承
诺
(1)若本人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
行人股票,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并予
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关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真实、有效,本人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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