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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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012号

致: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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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

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43号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10层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聂泉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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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9,457,5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29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91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5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9,497,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52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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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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