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文化、科研等机构;
2.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美丽健康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类企业;
3.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紧缺急需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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