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3097     债券简称:美力转债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力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周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8 日(周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1365号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1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章碧鸿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76,6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205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8人,代

表股份数量76,6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205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6、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两

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

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6,6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6,6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6,6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张立灏律师和王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股东进行见证并现场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美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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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46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