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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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

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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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

北街鼎成大厦四层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5,915,48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4,597,90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0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统计并向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317,5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议农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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