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公司章程(已取消)

欣 龙控 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XINLONG HOLDING(GROUP) COMPANY LTD.

      公 司 章 程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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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以变更方式设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6200019600。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XINLONG HOLDING(GROUP) COMPANY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邮政编码:5719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83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职能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宗旨:以务实创新和拼搏进取之精神,不断探索公司成功之路。

以国际惯例和高标准的要求保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并以最佳的收益回报全体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制和销售各种非织造材料及其深加工产品;道

地中药材的规模化养植和维护、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中间体的提取加工、中成药的研

发和生产经营;功能性保健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发、

零售;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健康养生养老房地产开发;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

产经营;精细磷化工产品及高端全养份全水溶肥料的研制和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

技术咨询服务;热带高效农业开发;建筑材料、通讯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

文化用品、纸张、化工原料、农资产品、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的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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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健康、医疗、文化项目的开发投资;对外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方式:研究、开发、生产、加工、

批发、零售、服务、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可以适时调整投资方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中国境内、外

设立分、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产权纽带关系接受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委托,对其实行高

度集权的人事管理、高度集权的财务管理、集中灵活的经营管理、因地制宜的市场

管理以及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行资源有效共享下的集中调度和结算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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