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瑞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九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瑞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第九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 月 19 日

            工银瑞信瑞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九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瑞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瑞泽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6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7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公告依据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1 月 21 日

注:1 、本基金的第九个封闭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

  2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及转换申请。

  3 、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

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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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瑞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九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M<100 万           0.40%

                    100 万≤M<300 万         0.30%

       申购费率

                    300 万≤M<500 万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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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44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