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法字[2022]第 0118 号

致: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城发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作为其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以下统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 的《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

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 月 11 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

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 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

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法定日期 15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

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时在郑州

市金水区农业路东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16 层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

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红兵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名,代表公司的股份数为 4259519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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