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申领条件+材料+流程

  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 

  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医疗费用凭证:根据不同的凭证类别,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门、急诊材料: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携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若票据无费用明细的,还需携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信息)、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材料: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携带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若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2、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工伤人员已经死亡的,需携带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法律文书: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报销本人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需携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垫付凭证: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医疗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4)交通费用凭证: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交通工具费用凭证原件。

  注:1、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 

        2、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领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申办表格

  《工伤(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表》(工申4表)

  表格获取渠道: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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