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月18日)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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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

门,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报送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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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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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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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前述(一)至(八)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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