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股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子军:

曾一龙:

赵连军: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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