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指南(购买征收安置房)

  一、办理条件

  上海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除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为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户口所在地为被征收房屋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户籍人员),已就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被征收地块签约期结束,该征收补偿协议已达到生效条件;

  3、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征收安置房价款超过被征收人及户籍人员获得的补偿金额,需被征收人或户籍人员支付差额;

  4、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且借款人必须作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放款前已落实“供应单”作为放款条件;

  5、借款人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申请贷款的,需取得被征收人与户籍人员的一致同意;

  6、一个借款人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能就一套征收安置房申请贷款;

  7、借款人已就购买征收安置房屋进行公积金提取的,不得就购买同一套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

  8、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1、必须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六个月及以上;

  2、符合认房认贷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4、没有其他未归还的公积金债务或未终止的公积金提取业务;

  5、市公积金管委会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首付款认定:

  1、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一个征收安置家庭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应当全部认定为购买征收安置房屋的首付款金额;

  2、征收补偿协议对应两个及以上征收安置家庭的,借款人家庭经家庭协议确认的征收补偿金额认定为首付款金额;

  3、借款人家庭的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的征收安置房屋价格减去首付款金额的差额;

  4、征收补偿协议对应多个家庭和多套征收安置房的,各家庭就购买征收安置房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征收安置房价款与征收补偿金额的差额。

  5、 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利率、期限按申请时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6、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担保机构。借款人应当将贷款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征收安置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7、 担保公司为公积金安置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的保证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8、 担保公司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办理流程

  申请纯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流程为:贷款预约一贷款受理(征信查询)-贷款审批一签署一公积金贷款合同一出具同意放款确认书-移交《 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房)供应单》-银行放款符合办理产证条件后,配合办理房屋产证一符合办理抵押条件后,配合办理房屋抵押。

  贷款预约方法:可拨打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热线62866677进行咨询、预约办理公积金安置房贷款。

  三、办理地点

  申请纯公积金安置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至原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冲还贷。

  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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