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办理地点: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
三、办理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未在公积金系统内登记的经办人提供单位介绍信)。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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