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可以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可
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及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 1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8.47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毕晓婷 李海臣
2022 年 1 月 19 日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38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