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可以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可

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及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 1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8.47 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毕晓婷           李海臣

                                202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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