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购房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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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套自住房提取指南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一)提取材料:

  1.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2.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提取方式:

  1.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提示:

  (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可凭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 房查证明。      

  (4)购买存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自住房规划用途必须为70年产权住宅类(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6)购买非本市自住房申请提取的须到分中心办理。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提示: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住房公积金官网下载);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3.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政策提示:

  首次办理时,须到分中心办理异地贷款信息采集,再次办理时无需提供专项资料。

  注:职工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的多种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且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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