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全国高校硕士及博士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均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引进。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且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都在引进范围之内。同时,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也参照执行。
引进条件:
用人单位要符合四个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4.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办理引进时原则上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2.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3.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的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4.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5.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6.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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