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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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阿尔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

查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11 名特

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990,729 股,发行价格为 32.88 元/

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8,815,169.5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人民币 9,180,842.8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9,634,326.72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 验 , 出 具 《 阿 尔 特 汽 车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立 信 中 联 验 字

[2021]C-0004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

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

 1   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                      64,281.52

                      份有限公司

     阿尔特成都新能源动力系统    阿尔特(成都)汽车

 2                                   5,000.00

     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设计有限公司

     柳州菱特一期工程年产 5 万台  柳州菱特动力科技有

 3                                   9,600.00

     V6 发动机技改项目          限公司

            合计                 78,881.52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情况

  由于公司办公地址和注册地址变更,公司拟同步变更“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

目”的项目建设地,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项目建设地     变更后项目建设地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目

            羊路 8 号          凉水河二街 7 号院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

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阿尔特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先进性产业化研发项

目”的项目建设地由“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工业区双羊路 8 号”变更为“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7 号院”。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审议情况

  阿尔特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

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会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

有利于公司整体的规划及战略布局,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原有项

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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