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共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13,793,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4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955,927,1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数 257,866,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7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415,621,0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57,754,97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6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257,866,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7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12,268,12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311%;反对 1,520,5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687%;弃权 4,600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95,9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1%;反对 1,520,51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8%;弃权 4,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12,344,22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345%;反对 1,425,3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644%;弃权 23,700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172,0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4%;反对 1,425,316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9%;弃权 23,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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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30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