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  公告编号:2022-04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鸿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骏投资)向深圳市华

建盈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华建盈富)提供财务资助1亿元人民币,

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资助期限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年化利率8.00%,

款项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归还。

  2、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特别风险提示:财务资助期限到期后,可能出现华建盈富不能及时归还

本金及利息的风险。为防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华建盈富将其持有的晶澳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晶澳科技,股票代码:002459)330万股

股份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

质押给鸿骏投资,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该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鸿骏投资与华建盈富在深圳签署《借

款协议》,由鸿骏投资向华建盈富提供财务资助 1 亿元人民币,用于其补充流动

资金,资助期限 1 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年化利率 8.00%,款项到期连本带

息一次性归还,华建盈富将其持有的晶澳科技 330 万股股份及其孳息(包括但不

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质押给鸿骏投资,为本

次财务资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

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建盈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36536W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85,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占比 97.647%;何志平,占比 2.353%。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华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何志平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建盈富资产总额为 1,426,671.56 万元,负债总

额为 309,995.51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1,116,676.05 万元。2021 年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 587,858.72 万元,无或有事项。

  资信情况:经核查,华建盈富资信情况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 2021 年末,华建盈富资产负债率 21.73%,具备偿债能力。华建盈富与

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前公司未向华建盈富提供过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

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助方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鸿骏投资向华建盈富提供借款

  2、资助金额:1亿元人民币

  3、资助期限: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4、资助利息:年化利率 8.00%

  5、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6、担保保证:华建盈富将其持有的晶澳科技 330 万股股份及其孳息(包括

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质押给鸿骏投资,

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7、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

    (1)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华建盈富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2)华建盈富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股票的有效性和价值,须确保对用

于质押担保的股票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且有权处分,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

或本合同设定外,质押股票上无质押、无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转

让、权属争议,未被监管且未被采取冻结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所

述证券质押登记生效前亦不会发生本款所述情形。

    (3)当前1个交易日质押股票的收盘市值低于届时华建盈富借款本金和利息

之和的120%,华建盈富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无条件补齐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担保

物。

    (4)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股票被有权机关冻结、划扣,或质押股票

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股票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的,华建盈富应立即通知

鸿骏投资,并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担保。

    8、违约责任:

    (1)如未按期归还,自逾期之日起华建盈富应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万分之

五向鸿骏投资承担违约责任。

    (2)华建盈富应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补充担保手续、及其他承诺或保

证等事项。若华建盈富逾期办理或兑现,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万分

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3)若华建盈富拒不或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鸿骏投资无法充分、完整、

及时行使质权的,自履行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9、其他重要条款: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措施

    财务资助期限到期后,可能出现华建盈富不能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为防控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华建盈富将其持有的晶澳科技 330 万股股份及

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质押

给鸿骏投资,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将有效降低鸿骏投

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次财务资助过程中,可能出现质押股票的市值低于届时对外借款本金和利

息之和的风险。为防控该风险,当前 1 个交易日质押股票的收盘市值低于届时借

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的 120%,华建盈富应在出现该情形的两个交易日内无条件补

齐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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