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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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一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斌、宋泽彬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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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
投票办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 15 点 00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 A 座 2405 室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温志
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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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3,888,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99,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95%;通过网
络 投 票 的 股东 及 股 东代 理 人共 计 49 名, 共 计 持有 公 司 有表 决 权的 股 份 数
12,48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8%。关联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81,397,013 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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