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监事会议事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规范

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

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   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直接向股东大会

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七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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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一名为职工代

表。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

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

者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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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

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 结果是对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 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 拟定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

   (三) 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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