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鉴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

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宏川智慧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作为要约人,拟

在先决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发出自愿性全面要约,以现金方式向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集

团”)全部股东收购龙翔集团所有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

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

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

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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