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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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龙

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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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及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并经

创立大会选举通过后生效,此后历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

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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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6)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7)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8)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 选举监事会主席;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

任,但如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损害

公司利益时,可作成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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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按召开的确定性划分,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六个月至少一次,

包括: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

   半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的两个月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半年度业绩、半年度报

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年度业绩监事会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

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业绩、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

事宜。

   监事会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决议等,经监事会

主席批准后可列入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监事有正当理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

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分为现场会

议、电话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

   所有的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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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只要与会监事能听

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流。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

即时签字的,应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话会议方式时,

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

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进行表决,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监事

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

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监事提案,并及时提交

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

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

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会议通知时限为: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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