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所得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资

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的决

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出决策。

                         ― 1 ―

  (一)股东大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

  5.对募投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超出预算情况的预算调整。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情形除外);

  5.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实施工

作。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执行本办法。

― 2 ―

  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

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审批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公司应按上

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要求对实际情况公

开披露。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及时按照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龙源电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及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具有业务资质的银行及/或金融机构设

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3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 4 ―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

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

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

执行。

  (二)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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