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所得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资
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的决
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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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
5.对募投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超出预算情况的预算调整。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情形除外);
5.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实施工
作。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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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
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审批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公司应按上
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要求对实际情况公
开披露。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及时按照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龙源电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及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具有业务资质的银行及/或金融机构设
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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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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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
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
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
执行。
(二)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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