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的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本次

节余募集资金 3,814.51 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

为准)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3,814.51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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