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主要及直接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应及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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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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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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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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