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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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经 营宗 旨和范 围

第 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发行

        第二节    股份 增减和 回购

        第三节    股份 转让

第 四章    股 东和 股东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 大会的 一般规 定

        第三节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第四节    股东 大会的 提案与 通知

        第五节    股东 大会的 召开

        第六节    股东 大会的 表决和 决议

第 五章    董 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 会

第 六章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第 七章    监 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 会

第 八章    财 务会 计制度 、利 润分配 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 会计制 度

        第二节    内部 审计

        第三节    会计 师事务 所的聘 任

第 九章    通 知和 公告

        第 一节    通知

        第 二节    公告

第 十章    合 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 散和清 算

        第一节    合并 、分立 、增资 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 和清算

第 十一 章   修 改章 程

第 十二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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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590133320P。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20】万股,于【2020】年【8】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Dongguan Aohai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振龙东路 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04.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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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的充储电系统解决方案,

立志做有益于人类的长青企业,做智能便携能源行业的领航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充电器、

电源适配器、手机配件、电子产品、无线充电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移动智能产

品、智能硬件产品;计算机电源;通信电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物

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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