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称“《8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8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深沪北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设 3 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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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有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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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
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
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
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
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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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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