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修订)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即投资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证

券事务代表作为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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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四)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

前十五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应先由独立董事书

面认可。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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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

举后,由在股东大会获取同意票数最多的董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

持会议,选举产生本届董事会董事长。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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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发出通知的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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