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命董事长、董事、独立董
事,并成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确保公司组织文件和各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准备和递交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机
关)所需的各项报告和文件;
(三)确保公司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相应权利人及时
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与股东及董事之间的联络和沟通;
(五)履行法律上及章程中规定公司秘书之其他职责(包括董事
会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各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二)报酬请求权;
(三)签名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部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章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以上统
称“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金融机构信用融资等重大
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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