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董事会议事规则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命董事长、董事、独立董

事,并成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确保公司组织文件和各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准备和递交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机

关)所需的各项报告和文件;

  (三)确保公司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相应权利人及时

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与股东及董事之间的联络和沟通;

  (五)履行法律上及章程中规定公司秘书之其他职责(包括董事

会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各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二)报酬请求权;

  (三)签名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部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章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以上统

称“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金融机构信用融资等重大

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达到

10%以上但不超过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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