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

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西藏

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按《规范规则》、《公司章程》、《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

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范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规

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其中年度

股东大会应在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未经登记的股东可参加股东大会,但不

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

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在原

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召集人应在公告中说明延

期或取消的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

授权委托和会议议案等文件,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

齐。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922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