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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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

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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