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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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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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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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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