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483 股票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090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燃气”、“发行人”
或“公司”)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
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655 号)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首华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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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
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
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
定申购金额。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
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
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
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
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
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
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
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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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1 年 11 月 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
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
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
销商将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中止本次发行。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应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将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以余额
包销的方式承销,对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37,949.71 万元的部分由国金证券
和国泰君安证券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137,949.71 万元。国金证券和国
泰君安证券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国金证券和国泰
君安证券合计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当包销比例超过本
次发行总额的 30%时,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分别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
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
续履行发行程序,国金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
资者认购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
人与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就中止发行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七)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
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
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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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
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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