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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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

     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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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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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

      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

         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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