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美诺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
持续督导义务,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事项进行
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44 号批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4.03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20,9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9,45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1,450,00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241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
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 元
截至期末 原计划项目达到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募集资
项目名称 累计投入 预定可使用状态
总额 投资总额 金投资总额
金额 日期
年产 30 亿片(粒)
出口固体制剂建设 31,962 28,062 8,000 8,278 2022 年 6 月
项目
药物研发中心建设
6,040 5,540 注1 - –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4,543 4,543 4,543 -
年产 400 吨原料药
41,312 - 20,062 10,458 2021 年 10 月
技术改造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5,540 5,739
合计 89,314 38,145 38,145 29,018 -
注 1: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终止实施“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对应
的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项目实际情况,经过谨慎的研究论证,拟将“年产 400 吨原料药技
术改造项目”完工时间调整至 2022 年 10 月,其他项目内容不变。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年产 400 吨原料药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安徽美诺华药
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美诺华”)。本项目使用现有厂房及土地,实施
400 吨/年原料药技改项目,新增反应釜、真空系统、干燥系统和分离系统,配套
建设环保处理及安全仪表等自动化设施。该项目分两阶段进行建设。涉及的主要
产品为:(1)心脑血管类原料药:缬沙坦、替米沙坦、坎地沙坦、阿托伐他汀、
瑞舒伐他汀、伊伐布雷定、加兰他敏;(2)动保类原料药:氟苯尼考、马波沙星、
氟虫腈。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 41,311.8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37,093.08 万元,铺
底流动资金为 4,218.72 万元。
考虑到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
募集资金进入该项目,承诺投入募集资金 20,062.00 万元,不足部分以公司自筹
资金投入,后续建设期 2 年(含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原计划
于 2021 年 10 月建设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93)。
(二)调整原因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该项目第一阶段 9#车间、8#仓库、9#仓库和公用
工程楼主体建筑已完成,且已完成设备调试,进入试生产阶段;10#车间主体建
筑已建设完成,设备尚未安装,项目进度不及预期。主要原因包括:受新冠疫情
影响,工程施工放缓,导致工程进度延后,且部分设备采购周期延长,到货延迟;
另由于近年来行业监管要求不断提升,公司对产品工艺、车间布局进行优化,导
致施工进度有所放缓。综上,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过谨慎的研究论证,公司
拟将该项目完工时间调整至 2022 年 10 月,其他项目内容不变。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的,仅涉及
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内容实质性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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