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楼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89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10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10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587-0780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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