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
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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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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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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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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