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

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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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

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

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

险控制在源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控

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

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不满足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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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总

经理批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

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宜,应就该投资

事宜作出相应董事会决议,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 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 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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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总

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

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

益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的

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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